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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在題為「香港的噩夢越演越烈」(“Hong Kong's nightmare gets darker”)的文章中,對《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項)規例》肆意誹謗和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文章明顯揭露《華盛頓郵報》無理的反華立場和雙重標準,明顯不符合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操守。 特區政府指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反華媒體,特別是《華盛頓郵報》卻對香港特區持續完善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履行憲制責任指手畫腳,盡顯其偽善和雙重標準,不知羞恥。 回應《華盛頓郵報》不實的指控,特區政府表示,《程序事宜規例》旨在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只會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任何理性客觀的人,只要仔細閱讀《程序事宜規例》的三條條文,並留意立法會會議的相關討論,都不難發現《程序事宜規例》完全不具有追溯力。《程序事宜規例》沒有訂立新的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也不會將任何合法行為變成罪行。《程序事宜規例》並不適用於已經結束的法律程序。 然而,《華盛頓郵報》卻惡意捏造事實,聲稱「人們現在可以就他們被指干犯罪行時並不存在的罪行而被追溯起訴」。《華盛頓郵報》對事實的無知以及對「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的背叛令人震驚,完全不負責任,是任何專業報紙都完全不可接受的。 更重要的是,《程序事宜規例》絕不會侵犯被告的任何合法權利。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名被告是否有罪,是由法院依法獨立裁決。一如既往,法院將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國安條例》第二條同樣清楚訂明,該條例建基於上述尊重和保障人權和法治原則。 特區政府指出,另外一項《華盛頓郵報》有關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的指控明顯是錯誤的。 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一項嚴謹且莊嚴的行為。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掌握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極為敏感、不能公開的情報信息,此類機密資料甚至可能涉及國家級對手的威脅,所以行政長官必須負責而且最適合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我們必須明確指出,這是一個非常嚴格和謹慎的過程,絕對不容許任何不確定性。 事實上,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這個原則受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美國和英國等的最高法院支持。 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一宗案例解釋了為何司法機關必須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的評估。判辭指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問題與應對不斷演變的威脅有密切關係,而在相關領域的資訊難以獲取,且某些行為的影響也難以評估。判辭又指,法院明顯欠缺評估相關問題的能力。這項原則已被最高法院隨後多宗判決採納。對上述情況視而不見,正好揭露了《華盛頓郵報》的雙重標準和無知。 特區政府強調,《程序事宜規例》的立法程序完全符合所有法律和程序要求。 就《華盛頓郵報》竟毫無根據地聲稱香港如今「不比從前安全以前往旅遊或經商」,特區政府表示,《華盛頓郵報》竟要不惜使用卑鄙手段公然撒謊以抹黑香港特區,令人震驚。事實上,只需簡單上網進行「事實查證」即可發現《華盛頓郵報》所言與全球投資者和企業對香港特區的看法完全相反。香港在2026年第一季度穩居全球新股融資額(IPO)榜首,同時也成為全球最大的跨境財富管理中心。 外國企業完全不必擔心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事實上,許多企業家都歡迎有關法律,因為它們能為投資和經濟發展提供更安全、更穩定的發展環境。香港美國商會今年較早時間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外資企業對香港2026年的營商環境信心增強,94%受訪者對香港的法治表示有信心,較2025年的83%顯著上升。《華盛頓郵報》應該正視事實、尊重真相,包括他們那些一直在香港投資和經商的美國同胞所表達的真實意見。 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和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對接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專班第八次會議今日在香港舉行。會議上,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和深圳市政府代表團就推進北都發展、跨境軌道交通、口岸規劃建設,以及十五五規劃方面的工作進行交流。 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由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率領,深圳市政府代表團則由深圳市常務副市長陶永欣率領。 特區政府在會上介紹推進北都發展的最新情況,包括成立洪水橋產業園有限公司以推進產業發展及企業進駐、為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內約11公頃的片區開發試點用地招標,以及推進制定北都專屬法例的工作。 此外,特區政府也簡介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現代物流圈規劃研究結果。深圳市政府則介紹深方對接北部都會區的相關發展計劃。 會議後,特區政府代表團陪同深圳市政府代表團參觀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社區聯絡中心展示廳,並到洪水橋一帶考察,了解該新發展區的整體規劃,以及北都大學城用地的工程進度。 黃偉綸表示,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加快北都建設,特區政府正全力編制首個五年規劃,北都會是其中的重要篇章。 他續說,特區政府期望透過五年規劃,進一步促進北都產業協同、基建互通和制度創新,並為港深合作注入新動能,推動北都成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也有出席會議。
入境事務處本月25日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推出「無感e-道」服務,屆時已登記的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於該口岸離境大堂透過容貌識別和人工智能技術完成自助出境檢查手續,過程中無需停頓,也無需出示香港身份證或e-道二維碼。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提出,今年第二季在大橋香港口岸設立全港首個「無感通關」試點。 年滿11歲並持有有效智能身份證,且於過去90日內經大橋香港口岸旅檢大樓出境或入境十次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符合資格登記使用「無感e-道」服務。 今日起,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使用具備生物特徵認證技術的智能電話,下載入境處「非觸式e-道」流動應用程式完成登記,而11至17歲的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須在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同意下辦理登記手續。 入境處提醒已登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無感e-道」時,仍須攜帶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此外,市民仍可選擇使用其他e-道或傳統櫃位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 市民可致電熱線2824 6111、傳真至2877 7711,或經電郵查詢詳情。
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該附屬法例並無任何新增罪行,也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而交替控罪也不可能與原本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相關規定。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林定國就社會上對《程序事宜規例》的誤解作出解說和澄清。 第一,有意見關注附屬法例會否擴張行政長官的權力,令一些應由法庭判斷的事情交給了行政長官,甚或對法院具約束力、影響法庭將來判案的定罪率。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 林定國指,若行政長官確定某宗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適用的法律程序仍是相關程序,與審判結果無關。被告人最終會否被定罪,仍要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判斷,即「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 第二,有意見關注,有條文提到附屬法例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而法律一般來說不應有追溯力,當中會否有所抵觸。林定國指,附屬法例只有三條,根本沒有任何新增罪行,也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根本不存在任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規定的可能性。 第三項關注則與交替控罪相關,即交替控罪會否將一些原本完全與《香港國安法》性質無關的事項變成國安性質。林定國表示,一定不會出現這個情況。 他指,交替控罪與原本案件必須基於作為檢控基礎的同一客觀事實和相關罪行性質,提出檢控時也要基於同一套證據。若原本控罪本身基於其行為的事實,性質屬違反國家安全,邏輯上來說,基於同一套事實,交替罪行必然擁有同一性質。因此,交替控罪不可能與原本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公眾不需有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表示,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非常認真、嚴謹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整個過程充分展示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鄧炳強重申,《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也沒有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他指,任何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或特區政府可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都是虛假、誤導、欺騙和恫嚇。市民須慎思明辨,勿讓企圖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得逞。
警方和廉政公署就大埔宏福苑大火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今日分別落案起訴共七名人士和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包括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逃稅。 兩宗案件今日下午分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聯合調查小組代表於案件提堂後會見傳媒。 警務處新界北總區高級警司(刑事)鄧翊几表示,政府高度重視宏福苑大火,包括相關的刑事調查工作。警方和廉署於災後迅速成立一個近年最大規模的聯合調查小組,就宏福苑大火成因以至大維修工程懷疑涉貪事宜進行刑事調查,至今已就案件合共拘捕35人。 經深入調查並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警方和廉署今日分別落案起訴共七人和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 其中,警方落案起訴三名本地男子和兩間本地公司,合共五項誤殺罪。鄧翊几表示,五名被告涉嫌沒有履行監管整體修葺工程的謹慎責任,未能確保所用物料和工程程序符合安全標準或相關法例要求,以致火警發生後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大量傷亡。 廉署則落案起訴七名人士和兩間公司,當中包括被警方起訴的全部人士和公司,合共20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和逃稅。 廉署執行處首席調查主任羅貝雯表示,廉署的檢控主要涉及四大範疇,包括涉嫌在招標過程中造假、涉嫌在工程監督上造假、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涉嫌洗黑錢,以及有涉案人士在調查期間涉嫌作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羅貝雯指出,這次不幸事件中,當局懷疑有人為一己私利,不但沒有履行其專業責任,甚至以懷疑貪污、造假等不法行為達到目的,罔顧居民的性命、財產安全。她強調,廉署和警方會繼續鍥而不捨調查此案,不排除有更多拘捕行動或檢控。
政府建議根據《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附屬法例將清晰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減少爭議。 李家超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向傳媒表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附屬法例可清晰化界定機制。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目的是減少爭議。 他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任何有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也沒有擴充罪行定義,更沒有增加任何罪行的罰則或權力。 他說,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尤其涉及間諜活動,只有行政長官才可審閱,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的。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相關規定。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為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之處,或者有需要提供明確機制的,便會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基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安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作定義,以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既包括《香港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也包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下、在個別案件中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的罪行。 就此,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條例》第7(d)條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述明,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香港和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均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 特區政府表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和行之有效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也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特區政府指出,訂立規例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規例影響。
政府建議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新的刑事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罰則,也沒有建立任何新制度。 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其後會見傳媒。 林定國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單包含《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安條例》所規定的罪行,也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至於如何斷定某罪行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林定國說,當局希望更加清晰化。他指出,《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清楚說明有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即行政長官有權發出證明書,以判斷某些事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此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他說,是次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就是清楚說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安排和機制,適用於判斷某一宗個別案件須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可令國安罪行相關規定在實施時更具確定性,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 他重申,附屬法例沒有訂立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也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到附屬法例影響。
特區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政府互換照會,同意就互免簽證安排商討細節,讓雙方旅客可免簽證逗留30天。 行政長官李家超訪問烏茲別克斯坦期間,兩地政府代表在李家超、烏茲別克斯坦外長賽爾多夫的見證下互換照會,確認建立互免簽證的安排。之後,兩地政府會推進落實的具體內容,以早日實施安排。 現時,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可免簽證訪問烏茲別克斯坦十天;烏茲別克斯坦外交及公務護照持有人可免簽證訪港14天,普通護照持有人訪港則須申領簽證。 為建立更緊密的雙邊關係,特區政府與烏茲別克斯坦政府建立互免簽證安排,將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訪問烏茲別克斯坦的期限延長至30天,而烏茲別克斯坦所有護照持有人均可免簽證訪港30天。 特區政府表示,繼去年9月放寬烏茲別克斯坦人商務和旅遊多次訪港簽證的申請門檻,與該國建立互免簽證安排有助促進香港與中亞之間的經貿和旅遊發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今日於長沙灣區找到嬰兒Danny及自稱是他父親和母親的人,會盡快將Danny送往醫院檢查。至於宣稱是Danny父親和母親的人,則因疏忽照顧兒童罪被捕。 鄧炳強今日會見傳媒時說,自稱是Danny父親和母親的人較早前與入境事務處聯絡,宣稱Danny是他們在家親生的孩子。調查期間,當局希望他們提供證據證明Danny是他們所生孩子,該母親暫時未能提供任何產前檢查記錄或看醫生的記錄,也未能提供她生產後帶孩子到醫院檢查的記錄;她現階段仍然拒絕提供DNA作比對,甚至連一張她懷孕期間的照片也未能提供。 鄧炳強指出,為人父母,嬰兒出生後應第一時間送往身體檢查,但二人連嬰兒的身體檢查也不做,明顯是疏忽照顧兒童。當局以嬰兒的福祉為出發點,首先會將嬰兒送到醫院作檢查,然後再進行調查。 他續說,這次行動是由保安局和勞工及福利局連同警隊、入境處和社會福利署人員組成專班,經調查後找到嬰兒和宣稱是其父親、母親的人。他希望二人盡快拿出證據,證明Danny是他們親生的孩子,讓當局可按程序處理事件。 他補充,若二人無法證明他們是Danny的父母,當局則可能考慮是否需要政府部門如社會福利署根據法例介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