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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濃煙滾滾,視線受阻,要與烈焰對抗,除了倚仗消防員的勇氣,也需精良裝備作為後盾。 消防處今年全面更換新一代呼吸器,並在訓練設施上引入靈活的活動式間隔系統,從裝備到訓練,為前線消防員打造更堅實防線。先利其器「以往替換氣樽需要像扭螺絲一樣轉動接頭,耗時約一分半鐘;現在換上快速接頭,只需對準、輕按,不到十秒便完成。」 消防處助理消防區長(呼吸器)葉志豪解釋,濃煙中的一氧化碳和有毒氣體足以致命,因此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搜救時必須佩戴呼吸器。而在惡劣的環境下更換氣樽,節省下來的每分每秒,於緊急救援中顯得尤為珍貴。 他進一步指出,火場環境一旦變得複雜,撤離路線可能受阻甚或要拯救被困隊員,消防員會面對氣樽內空氣供應不足的情況。新增的緊急呼吸安全系統,就讓消防員能夠在危急關頭互相救助,兩名隊員透過氣喉互連,即可共享氣樽內的空氣。 合作無間火場環境嘈雜,為提升通訊能力,新款呼吸器整合面罩式通話裝置,加入小隊通話器,具備麥克風與耳機。 消防隊目趙偉烈表示,小隊通話器能過濾背景雜音,隊員即使在混亂的環境下,溝通依然清晰。 「就像面對面聊天一樣,且不用按鍵,雙手可更自由活動,讓救援動作更連貫流暢。」這項改進,無疑是團隊協作效能的強力催化劑。除效率提升,新裝備的背帶等配件改用非紡織物料,也有效減少積聚火場污染物,清潔時更方便。 加強訓練 裝備得以強化,訓練場也告革新。黃大仙和薄扶林消防局的訓練場地先後引入活動式間隔系統,利用天花軌道,讓模擬空間可隨時重組。 消防員梁海廸表示,以往隊員在固定間隔練習多了,容易習慣布局。新系統的最大好處,是能夠模擬住宅、工廈、迷你倉、分間單位等不同場景,配合燈光、聲效和煙霧,營造出逼真的壓迫感。訓練後的影像紀錄,也成了隊員檢討戰術、精進技術的重要工具。 新的訓練設施旨在打破舊有框架,讓消防員能在未知、多變的環境中提升應變能力和心理質素。消防處未來將陸續增建三個同類設施,持續提升訓練前線人員的能力。
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境外組織、政客等在特區法庭對「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判刑後,作出種種惡意攻擊和污衊抹黑,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並予以強烈譴責。 特區政府指出,有人藉包括本案在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對香港特區的法治、人權等情況捏造謊言,危言聳聽。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事實根據的惡意攻擊和卑劣的政治操弄。 首先,特區政府已三番四次指出,人權在香港一直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跟世界其他地方一樣,很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 近年來,美西方國家不斷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對從事正當活動的個人和企業進行脅迫,更利用各種手段打壓異己,有關政府和政客沒有反躬自省,當地組織和媒體也置若罔聞,但這些外部勢力卻以雙重標準攻擊香港特區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完全是偽善卑劣的政治操作。 特區政府留意到別有用心的人藉本案攻擊「一國兩制」。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國家始終是香港最堅強的後盾,這是不爭的事實。「一國兩制」讓香港成功戰勝各種挑戰,而「一國」原則越堅固,「兩制」優勢越彰顯。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 特區政府強調,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不論是何種案件,法庭均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公平公正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會容許公民顛覆其憲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根本制度。正如法庭在本案的裁決理由中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也是香港特區的憲法,是香港特區法律的根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中有關憲制秩序、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必須適用於香港特區。《憲法》中有關「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在《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特區政府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本案的定罪裁決和判刑充分反映各被告的刑責,起強大震懾作用。法庭的裁決理由已詳細說明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各被告有罪的理由。就各被告的刑期長短,判刑理由中已清晰、詳細列出量刑的考量,包括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級別的各項原因。 法庭指出,一直以來,被告都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即使被告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他們也毫不理會。被告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 法庭也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受審。他們的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觸犯了該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近年法庭就本案和各宗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所作出的裁決,在在證明《香港國安法》和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切切實實能夠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若沒有了這堅實的法律屏障,將這些犯罪分子繩之於法,相信將會令香港和國家遭受極大的傷害,後果不堪設想。 特區政府重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有法必依、違者必究、執法必嚴,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3條的案件判刑。行政長官李家超說,判刑顯示法庭確定被告所犯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嚴懲,又指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 鄒幸彤被法庭判處監禁七年三個月、李卓人被判監禁七年、早前認罪的何俊仁被判監禁五年兩個月,而「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元。 法庭裁定本案情節嚴重,並指出案發時《香港國安法》已落實,但仍有部分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也不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 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的犯罪行為,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被告等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犯罪行為持續長達14個月之久,利用各類活動和網上平台犯事,相關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其潛在妨害不容輕視。 即使被告等相信其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香港國安法》,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舉動。 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受審。他們的定罪純然是因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觸犯《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李家超說,法庭早前頒下的定罪裁決理由已明確指出,「支聯會」綱領的目標就是要推翻和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被告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企圖令香港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不臨崖勒馬,依然一意孤行,企圖以「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 李家超續說,本案說明,任何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正如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指出,本案被告的有關罪行已超越合法行使表達意見自由的範圍,屬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今天的判刑顯示法庭確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嚴懲,以顯法治。 特區政府表示,《憲法》第一條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國安法》第22條明確禁止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在《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特區政府指出,留意到近日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境外媒體等就包括本案在內的不同案件,均作出惡意攻擊和抹黑。 特區政府已多次重申,法庭也清楚指出本案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不受任何干涉。 特區政府強調,當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會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按法治原則,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3條的案件判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法庭的裁決和判刑斷定此案情節嚴重,必須嚴懲以彰顯法治。 鄧炳強今日會見傳媒時說,案件清晰揭露「支聯會」的本質,其綱領目標是要推翻和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支聯會」長期利用不同幌子舉行各類公開活動,包括試圖舉辦非法集會,以口號煽動市民作出所謂的抗爭,實際上是有意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透過激起民眾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厭惡、憎恨等情緒,煽動他們顛覆國家政權,必須依法震懾。 鄧炳強指出,斷定案件情節嚴重的原因有六。其一,案發時仍然有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也不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氣氛下作出煽動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面對更大風險。其二,被告等的言行和作為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持續長達14個月。其三,被告等利用各種活動和不同社交平台犯事。 其四,被告具動員和影響力,其言論和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並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其五,被告的活動屬於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遍及不同年齡層,潛在妨害不容輕視。其六,即使被告相信他們的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但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舉動。 鄧炳強說,法庭對本案的定罪和判刑告訴公眾,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偷樑換柱,實際上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特區政府也認為判刑彰顯法律公義和維護香港核心價值。 他續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全港市民應有之義,也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會繼續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屋宇署今日就去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向兩間公司和四名人士提出合共259項檢控。 兩間被起訴公司為宏福苑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四名被起訴人士為鴻毅董事黃俠然、該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兩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 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全力調查涉事大維修工程。屋宇署就獨立審查組調查所得的違規事宜,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向上述公司和人士提出檢控。 控罪包括涉嫌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欠妥的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條文的物料、准許或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沒有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屋宇署再次提醒承建商和相關建築工程人士,必須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相關作業守則妥善監督驗樓和建築工程,確保所用物料妥當和安全地進行工程。
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首次與商務部聯合主辦的國際經貿及國際投資法律實務培訓班今日展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開班儀式致辭時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及專業服務中心,長期以來與內地及國際社會保持緊密的經貿聯繫,培訓班旨在提升參加者應對新興風險和挑戰的能力,使他們了解瞬息萬變的政策和市場發展,增進與國際同業的交流,從而制定周全的應對策略,以保障各經濟體的利益,並在日益複雜的國際環境中把握機遇。 培訓班的參加者包括20位來自商務部、專門從事國際談判和政策制訂的資深專家,以及數十位香港特區政府相關官員和內地官員。 為期五天的課程涵蓋多項議題,包括不斷演變的國際貿易地緣政治格局、出口管制及制裁制度、新興貿易政策工具、爭議解決、相關科技發展,以及中國企業「走出去」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培訓班的講者包括熟悉國際關係的教授、來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顧問公司的執業者、律政司和仲裁機構代表,以及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專家委員會成員。 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副秘書長Gabriela Alvarez Avila、工業貿易署和金融發展局代表也會擔任嘉賓講者。
警方發現8月31日晚上有人在港鐵太子站外手持花束站立,叫喊具煽動性口號。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本月3日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兩男一女。 三名涉案人年齡介乎33至79歲。他們涉嫌散播假消息,以謊言攻擊特區政府和抹黑警隊,意圖煽動他人引起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憎恨。三人現時仍然被扣留調查。 警方強調,所謂「831事件」並無事實根據,別有用心的人藉此散播謊言、攻擊特區政府和抹黑警隊,企圖以危害社會安寧的手段達致其政治目的。有關行為涉嫌干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公布,新一輪《憲法》和《基本法》推廣活動及研究資助計劃接受申請,11月13日截止。 為配合明年慶祝香港回歸祖國30周年,在這一輪申請,若建議的推廣活動是以慶祝香港回歸祖國30周年為主題的大型宣傳教育活動,且具創新性,可獲優先考慮。 資助計劃旨在把《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推廣至社區各界別。申請資料可於《基本法》網頁下載。 查詢可致電2810 2106聯絡資助計劃秘書處。
律政司歡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昨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 有關修改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律師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區法律執業者、澳門特區執業律師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可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 考試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執業範圍等事項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修改後的《律師法》,以全國性法律條文明確對大灣區律師制度作出規定,為執業制度常態化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他對此表示熱烈歡迎,並感謝司法部等機關大力支持大灣區律師制度發展。 林定國說,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開展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以來,大灣區律師的專業團隊持續壯大,為國家法治建設貢獻力量;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要求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灣區;具備雙重執業資格的大灣區律師可助力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積極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8月決定授權國務院開展試點工作,為期三年,試點期原至2023年10月屆滿,於2023年8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延長至今年10月4日。 截至今年6月,已有超過650名港澳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現時,已有大灣區律師擔任內地九市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以及代理大灣區仲裁案件。 律政司會繼續與司法部、廣東省司法廳等機關保持緊密溝通,積極支持和配合大灣區律師制度常態化的相關工作。
特區政府今日於皇崗口岸與深圳相關單位合作舉行第二次跨境壓力測試,超過20,000名公務員參與,重點聚焦峰值承載,進一步增加人流車流,為口岸順暢開通做好充分準備。 演練首次測試供車輛通關的聯合一站式車道,並邀請汽車團體、社團和商會協助招募兩地通行的私家車,進行超過1,000架次的跨境循環測試,以測試車道和相關系統的調適應用和車流管理。 參與車輛按指示分批經新連接路駛入口岸,於海關前置亭接受風險評估後,進入聯合一站式車道進行五方查驗,透過車道旁的信息採集一體機進行體溫、證件、容貌和指紋資料採集,一次過完成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深圳海關、香港海關、香港衞生署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的清關程序。 演練也模擬私家車的乘客下車前往隨車人員驗放廳辦理旅檢手續,以及有車輛在海關前置亭被揀選前往查驗區接受檢查等情景。參與演練的車輛出境後,經深方的出境車檢層返回港方口岸區,並進行循環測試。 為測試口岸在持續超高客流時的承載能力,是次壓力測試動員超過20,000名來自70多個政策局和部門的公務員參與。 參與人員按指示以公共交通工具抵達口岸,通過合作查驗自助通道或人工櫃枱,於港方口岸出境和經深方口岸入境後,以公共交通營辦商的車輛離開口岸,並進行超過600次發車班次的循環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也加強人潮集中放量測試,於短時間內分數次大批放行大量人員,製造更大的人流壓力,模擬高峰時段有大量入境旅客經皇崗口岸到港,並於公共運輸交匯處乘搭不同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營巴士、專線小巴、跨境巴士和的士,以測試人流和車流管理及配套協調安排。 其後,消防處進行火警演練,模擬有電動車起火,皇崗消防局人員開喉灌救,以高壓噴霧喉筆、滅火氈等專用裝備滅火,救護人員也在場為傷者治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到場視察,並於演練後與各參與部門舉行會議,即時檢視流程和參與人士回饋的意見;港方將會與深圳相關合作單位舉行會議,檢視兩地人車疏導管理、應急處理、協作機制等方面可加以優化的地方,確保口岸安全、暢順和旅客有良好體驗,為其開通作好準備。 為進一步便利香港居民往來內地,兩地落實同時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無論北上或南下,均可選擇於合作查驗自助通道第一道閘門使用香港身份證或回鄉證辦理港深兩地的出入境檢查手續。 多個政策局、部門和機構均有派員參與是次演練,主要包括保安局、運輸及物流局、公務員事務局、警務處、運輸署、路政署、入境事務處、海關、衞生署、消防處、建築署、機電工程署、政府產業署、數字政策辦公室、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食物環境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等,以及各公共交通營辦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