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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11/06/2026
入境事務處本月25日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推出「無感e-道」服務,屆時已登記的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於該口岸離境大堂透過容貌識別和人工智能技術完成自助出境檢查手續,過程中無需停頓,也無需出示香港身份證或e-道二維碼。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提出,今年第二季在大橋香港口岸設立全港首個「無感通關」試點。 年滿11歲並持有有效智能身份證,且於過去90日內經大橋香港口岸旅檢大樓出境或入境十次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符合資格登記使用「無感e-道」服務。 今日起,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使用具備生物特徵認證技術的智能電話,下載入境處「非觸式e-道」流動應用程式完成登記,而11至17歲的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須在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同意下辦理登記手續。  入境處提醒已登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無感e-道」時,仍須攜帶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此外,市民仍可選擇使用其他e-道或傳統櫃位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  市民可致電熱線2824 6111、傳真至2877 7711,或經電郵查詢詳情。
11/06/2026
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該附屬法例並無任何新增罪行,也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而交替控罪也不可能與原本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相關規定。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林定國就社會上對《程序事宜規例》的誤解作出解說和澄清。 第一,有意見關注附屬法例會否擴張行政長官的權力,令一些應由法庭判斷的事情交給了行政長官,甚或對法院具約束力、影響法庭將來判案的定罪率。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 林定國指,若行政長官確定某宗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適用的法律程序仍是相關程序,與審判結果無關。被告人最終會否被定罪,仍要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判斷,即「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 第二,有意見關注,有條文提到附屬法例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而法律一般來說不應有追溯力,當中會否有所抵觸。林定國指,附屬法例只有三條,根本沒有任何新增罪行,也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根本不存在任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規定的可能性。 第三項關注則與交替控罪相關,即交替控罪會否將一些原本完全與《香港國安法》性質無關的事項變成國安性質。林定國表示,一定不會出現這個情況。 他指,交替控罪與原本案件必須基於作為檢控基礎的同一客觀事實和相關罪行性質,提出檢控時也要基於同一套證據。若原本控罪本身基於其行為的事實,性質屬違反國家安全,邏輯上來說,基於同一套事實,交替罪行必然擁有同一性質。因此,交替控罪不可能與原本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公眾不需有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表示,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非常認真、嚴謹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整個過程充分展示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鄧炳強重申,《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也沒有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他指,任何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或特區政府可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都是虛假、誤導、欺騙和恫嚇。市民須慎思明辨,勿讓企圖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得逞。
10/06/2026
警方和廉政公署就大埔宏福苑大火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今日分別落案起訴共七名人士和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包括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逃稅。 兩宗案件今日下午分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聯合調查小組代表於案件提堂後會見傳媒。 警務處新界北總區高級警司(刑事)鄧翊几表示,政府高度重視宏福苑大火,包括相關的刑事調查工作。警方和廉署於災後迅速成立一個近年最大規模的聯合調查小組,就宏福苑大火成因以至大維修工程懷疑涉貪事宜進行刑事調查,至今已就案件合共拘捕35人。 經深入調查並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警方和廉署今日分別落案起訴共七人和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 其中,警方落案起訴三名本地男子和兩間本地公司,合共五項誤殺罪。鄧翊几表示,五名被告涉嫌沒有履行監管整體修葺工程的謹慎責任,未能確保所用物料和工程程序符合安全標準或相關法例要求,以致火警發生後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大量傷亡。 廉署則落案起訴七名人士和兩間公司,當中包括被警方起訴的全部人士和公司,合共20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和逃稅。 廉署執行處首席調查主任羅貝雯表示,廉署的檢控主要涉及四大範疇,包括涉嫌在招標過程中造假、涉嫌在工程監督上造假、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涉嫌洗黑錢,以及有涉案人士在調查期間涉嫌作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羅貝雯指出,這次不幸事件中,當局懷疑有人為一己私利,不但沒有履行其專業責任,甚至以懷疑貪污、造假等不法行為達到目的,罔顧居民的性命、財產安全。她強調,廉署和警方會繼續鍥而不捨調查此案,不排除有更多拘捕行動或檢控。
09/06/2026
政府建議根據《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附屬法例將清晰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減少爭議。 李家超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向傳媒表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附屬法例可清晰化界定機制。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目的是減少爭議。 他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任何有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也沒有擴充罪行定義,更沒有增加任何罪行的罰則或權力。 他說,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尤其涉及間諜活動,只有行政長官才可審閱,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的。
09/06/2026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相關規定。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為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之處,或者有需要提供明確機制的,便會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基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安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作定義,以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既包括《香港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也包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下、在個別案件中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的罪行。 就此,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條例》第7(d)條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述明,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香港和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均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 特區政府表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和行之有效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也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特區政府指出,訂立規例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規例影響。
08/06/2026
政府建議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新的刑事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罰則,也沒有建立任何新制度。 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其後會見傳媒。 林定國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單包含《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安條例》所規定的罪行,也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至於如何斷定某罪行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林定國說,當局希望更加清晰化。他指出,《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清楚說明有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即行政長官有權發出證明書,以判斷某些事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此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他說,是次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就是清楚說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安排和機制,適用於判斷某一宗個別案件須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可令國安罪行相關規定在實施時更具確定性,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 他重申,附屬法例沒有訂立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也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到附屬法例影響。
04/06/2026
特區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政府互換照會,同意就互免簽證安排商討細節,讓雙方旅客可免簽證逗留30天。 行政長官李家超訪問烏茲別克斯坦期間,兩地政府代表在李家超、烏茲別克斯坦外長賽爾多夫的見證下互換照會,確認建立互免簽證的安排。之後,兩地政府會推進落實的具體內容,以早日實施安排。 現時,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可免簽證訪問烏茲別克斯坦十天;烏茲別克斯坦外交及公務護照持有人可免簽證訪港14天,普通護照持有人訪港則須申領簽證。 為建立更緊密的雙邊關係,特區政府與烏茲別克斯坦政府建立互免簽證安排,將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訪問烏茲別克斯坦的期限延長至30天,而烏茲別克斯坦所有護照持有人均可免簽證訪港30天。 特區政府表示,繼去年9月放寬烏茲別克斯坦人商務和旅遊多次訪港簽證的申請門檻,與該國建立互免簽證安排有助促進香港與中亞之間的經貿和旅遊發展。
02/06/2026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今日於長沙灣區找到嬰兒Danny及自稱是他父親和母親的人,會盡快將Danny送往醫院檢查。至於宣稱是Danny父親和母親的人,則因疏忽照顧兒童罪被捕。 鄧炳強今日會見傳媒時說,自稱是Danny父親和母親的人較早前與入境事務處聯絡,宣稱Danny是他們在家親生的孩子。調查期間,當局希望他們提供證據證明Danny是他們所生孩子,該母親暫時未能提供任何產前檢查記錄或看醫生的記錄,也未能提供她生產後帶孩子到醫院檢查的記錄;她現階段仍然拒絕提供DNA作比對,甚至連一張她懷孕期間的照片也未能提供。 鄧炳強指出,為人父母,嬰兒出生後應第一時間送往身體檢查,但二人連嬰兒的身體檢查也不做,明顯是疏忽照顧兒童。當局以嬰兒的福祉為出發點,首先會將嬰兒送到醫院作檢查,然後再進行調查。 他續說,這次行動是由保安局和勞工及福利局連同警隊、入境處和社會福利署人員組成專班,經調查後找到嬰兒和宣稱是其父親、母親的人。他希望二人盡快拿出證據,證明Danny是他們親生的孩子,讓當局可按程序處理事件。 他補充,若二人無法證明他們是Danny的父母,當局則可能考慮是否需要政府部門如社會福利署根據法例介入處理。
28/05/2026
司法機構今日宣布計劃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專責分庭,審理複雜、涉案金額巨大的國際和跨境商業糾紛。特區政府對此表示歡迎和支持。 司法機構表示,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可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以及國際爭議解決樞紐的地位,配合國家十五五規劃,標誌着香港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大發展。 近年,隨着國際和跨境商業活動蓬勃發展,各方對設立專責法庭以處理複雜的法律及事實問題的需求與日俱增,而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正是對這些需求的恰當回應。 解決此類糾紛需要專門的司法知識,以及度身訂造的法庭程序和常規,以提升靈活性和效率。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設計是要滿足上述需求,並同時維護以普通法為本的香港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與保障。 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使香港現有爭議解決架構更完善,連同仲裁和調解,為從事國際和跨境商業活動的各方提供全面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案。它所提供的司法程序具備顯著優勢,包括具透明度和權威性的司法裁定、有系統的上訴程序,以及可執行判決的確定性,包括在相關的相互安排下,判決在內地得以承認和執行。 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將由具備豐富商事法經驗的本地法官審理案件,也可根據現行法律框架,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傑出資深法官或法律執業者以專案方式審理案件。在適當情況下,可邀請裁判委員和專家協助法官處理不同的專門範疇。這些安排將提升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專業水平與國際聲望,並促進其判例發展,使判例既遵循國際最佳做法,也同時堅實地以香港法律為基礎。 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法庭,《高等法院條例》和《高等法院規則》已為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司法機構將發布專用的實務指示,以訂明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案件類別和詳細的法庭程序,內容包括在參考其他國際商事法庭的最佳做法後簡化訴訟程序的措施、提供更靈活的上訴處理機制,以及如何確保案件和上訴得到及時處理。 高等法院大樓其中一層將指定供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使用。為符合國際慣例,並反映案件的國際性和跨司法管轄區的特點,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將在處理案件時廣泛運用科技,包括遙距聆訊、電子存檔、電子文件冊和以語音轉換文字技術製作謄本,以期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機構強調,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彰顯其對司法卓越和專業的堅定承諾,有助於鞏固香港作為備受推崇的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從而進一步強化香港在全球法律和商業社群中歷久彌新的角色。 司法機構的目標是在未來一年內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籌備工作現正進行,並將適時就相關事宜諮詢持份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 香港特區是全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以普通法為基礎的香港商業經貿法律與國際商事規則連接,一直深受國際商界和投資者信任。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充分體現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發揮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為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貢獻新的更大力量,同時進一步推動國際商事規則發展。 李家超續說,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將強化香港在國際訴訟方面的核心能力和優勢,與香港現有的國際仲裁和調解服務相輔相成,為全球企業或投資者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爭議解決選項,進一步提升香港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競爭力,推動香港在國際爭議解決服務邁向更高層次發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提到,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將會聚焦處理複雜且高價值的國際商業糾紛,而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僅來自香港,也會包括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在該類案件具備聲望和經驗的法官;法庭將參考其他國際商事法庭的做法,制定專門的實務指示,精簡訴訟程序,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和高效的處理。 林定國指,特區政府極有信心,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憑藉其國際化的法官背景和高效的訴訟程序,不僅能對其審理的案件作出具權威性和令當事人信服的裁決,其判例也會對國際商事法律的發展帶來重大貢獻,從而進一步鞏固香港普通法司法制度在國際間的聲譽和地位,更好發揮香港在「一國兩制」下這方面的獨特優勢。
26/05/2026
政府就《消防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修訂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修例建議旨在使現行消防相關法例框架與時並進,以強化公眾安全、提升規管的一致性和執法效能,以及加強問責,回應社會對提升消防安全的期望。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警後,政府成立由保安局局長領導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並已即時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以及部署中長期方案,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效能。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全面檢視《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消防安全相關的法定規管制度和各持份者的責任,並提出修訂建議。 保安局表示,政府高度重視消防安全水平,以及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了進一步鞏固香港的消防安全規管制度,該局認為有必要修訂《消防條例》,以及該條例下三條相關附屬法例,包括《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以及《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全方位強化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制度、大廈消防裝置及設備的保養和巡查,以及消除火警危險等事宜的規管。 該局表示,會藉此機會恰當地加強消防處在特定方面的執法權力和打擊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等。 保安局續說,考慮到公眾對提升消防安全的迫切期望,政府完成公眾諮詢後,會盡快敲定立法建議,並爭取在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公眾人士可於下月25日或之前發電郵或郵寄至九龍尖沙咀東部康莊道1號消防處總部大廈5樓南翼法例修訂工作組,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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