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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31/01/2024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過去十年,被呈報吸食毒品的青少年數字整體下降,但仍存隱憂,執法部門已加強在互聯網巡邏和採取相應執法行動,打擊網上買賣毒品的問題。他強調,互聯網世界並非無法可依。 鄧炳強今日在立法會會議答覆郭玲麗議員的提問時說,政府十分關注青少年吸毒問題。過去十年,被呈報吸食毒品的21歲以下青少年數字,由2014年的829人減至2023年的659人,而同期因干犯毒品罪行而被捕的青少年數字也由632人減至323人。 他指,雖然情況穩定,但政府留意到在網上買賣毒品的世界趨勢,執法部門已加強在互聯網巡邏和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有關的發言、行為、影片或社交媒體內容均有可能成為犯罪證據。 過去五年,警方偵破的網上販毒案件由2019年的一宗,增加至2023年的17宗,被捕人數也由22人上升至166人。 鄧炳強指出,執法與預防教育和宣傳同樣重要。禁毒處推行含測檢元素的健康校園計劃,藉多元化個人成長活動和學生自願參與校園測檢,鞏固他們遠離毒品的決心。2011年計劃推出時有43間學校參與,現時參與的學校已增至237間,佔全港519間中學差不多一半。
31/01/2024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基本法》第23條法例在本地立法,屬本地法例,由本地處理,觸犯該條例的人不會被送往其他地方受審。 鄧炳強今日下午與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會見傳媒時表示,留意到有謠傳指,《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若有人在香港犯法,會被送往內地受審。 身為應變反駁隊隊長,他反駁謠傳,指行政長官昨天在記者招待會已說清楚,觸犯任何本地法律,包括《基本法》第23條均由本地處理。 他又說,有謠傳指,若有人在內地犯法或被內地當局懷疑犯法,會被香港當局送到內地受審。他表示,此說更為荒謬,在香港犯法的人會由香港處理,至於不在港犯法的人,當局不會採用謠傳所指的做法。 他續指,此事隱約可見2019年的一些蹤影,有人用這些說法恫嚇市民,令市民擔心立法後的情況。鄧炳強澄清,該些說法全屬虛假,他予以譴責,並站出來反駁。 對於大眾就國家秘密的討論,有人擔心討論經濟會否犯法,鄧炳強表示,法例清楚列明必須有三個要素,即在沒有合法權限底下作出披露、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加上切合法例列出的七個領域,並有意圖才有機會犯法。
31/01/2024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新增多項罪行絕不是為降低入罪門檻,被告不會因此而更易入罪。他重申,立法旨在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四類罪行以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張國鈞今日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一同會見傳媒,回應有關第23條立法建議新增多項罪行會否更易令人入罪的疑問。張國鈞指出,立法建議絕不是為降低入罪門檻,而是為了全面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他說,普通法和《香港國安法》提及的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於當局建議新增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法院的定罪門鑑不會改變,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才可將被告人定罪。加上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除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須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他認為大眾不用擔心不小心或不留神而誤墮法網。 此外,有指立法建議與《香港國安法》部分內容和罪行重複,日後會否出現對同一人起訴數項罪名的情況。張國鈞指,《香港國安法》訂明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乃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的目的,則是為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 張國鈞指,一般而言,若某一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以根據檢控守則和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者多於一項合適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若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也要顧及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考慮是否命令各項控罪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執行。
30/01/2024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記者會的手語翻譯短片。) 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全方位應對香港特區現在和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諮詢期至下月28日。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立法屬必須,且要盡快完成。 李家超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立法建議採取的原則包括,「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權利和自由;按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預防,並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政府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全面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渾然一體,令公眾更清楚掌握立法的範圍和內容。 政府也建議修改現行法例,將一些普通法罪行轉為成文法,也建議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此外,諮詢文件會羅列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並介紹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和不足。 李家超表示,政府的立法建議已綜合考慮香港特區現有法律、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大量外國相關法律。 他強調,《基本法》第23條立法必須做、要盡快做。這是特區的憲制責任,是香港回歸26年多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社會經歷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黑暴,加上地緣政治日益複雜,政府必須盡快修補短板,早一日風險便少一日。 諮詢文件的電子文本和相關小冊子已上載專題網頁,有需要的公眾人士也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印刷文本。 市民可經電郵提交意見,也可傳真至2868 5074,或郵寄意見到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0樓保安局。
30/01/2024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最終和根本目的是全面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完整管用;立法的同時會保障人權。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主持記者會,宣布《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諮詢。林定國在記者會上說,《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雖然特區無需要就該兩類罪行進行本地立法,但有責任立法禁止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林定國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制度必須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形成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香港國安法》第62條也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故此《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必須與《香港國安法》一致。 他續指,是次立法也需要提供機制,有效落實和執行《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法例,包括完善執法權力和完善訴訟程序。 林定國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特區政府會確保《基本法》第23條立法符合保障人權的國際標準,重申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基本上一致。 他說,從港版「顏色革命」經驗可見,沒有國家安全,大眾便無法享有或行使權利和自由,強調《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立法目的是對所有人的生命、財產、投資、權利和自由,提供更好保障。 立法建議會明確界定相關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同時考慮提供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奉公守法的市民無需要擔憂誤墮法網。
30/01/2024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展開,政府就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新增罪行包括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境外干預罪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記者會上闡述《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的內容,指大部分與罪行有關的建議屬完善現行法例,此外,當局也按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一類為與叛國相關罪行,當局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和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罪行納入建議訂立的全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範圍包括刪除或修改不合時宜的部分,例如在殖民統治時期所用的提述,以及納入一些需要防範的叛國及相關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 第二類針對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當局建議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相關罪行納入新條例,並將煽惑離叛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涵蓋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闊至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鄧炳強指,當局建議仿效其他國家法律,引入叛亂罪,以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 第三類針對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當局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相關條文,以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並遏止間諜以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就保護國家秘密而言,當局建議在新訂立的條例中詳細定義國家秘密,並訂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 間諜活動方面,當局建議完善相關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禁止任何人參加、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利益。 第四類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鄧炳強說,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在沒有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威脅,必須禁止。 當局建議在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現有罪行的基礎上引入相關新罪行,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五類針對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特區選舉、香港特區立法、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關係的行為。 根據現行《社團條例》,若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當局可作出禁止社團運作的命令,然而現行規管機制只適用於本地社團,而未能有效處理已被禁止運作的本地組織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 鄧炳強說,當局建議完善《社團條例》條文並將之納入新法例,以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危害國家安全。 當局建議就上述部分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鄧炳強指已充分考慮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其他國家做法。
30/01/2024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向立法會簡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他指出,第23條立法須遵從四項法律原則,即必須制定有效且具前瞻性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必須盡早完成立法、必須全面準確落實《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必須保障人權自由和堅持法治原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月30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非常感謝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同意舉行聯席會議,亦感謝所有出席的議員,讓特區政府可向各位簡介今日早上發表的關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 公眾諮詢文件共有九章連同三個附件。附件一列出特區政府提出一共12項建議的摘要,方便大家提供意見,其他意見亦當然歡迎。我將會簡介諮詢文件第一及第二章提及的基本法律原則,然後會邀請保安局局長簡介餘下章節涵蓋的立法建議。關於法律原則,我希望以四個「必須」概括及總結相關基本法律原則。 (一)必須按照香港實際情況及借鑑外國經驗制定有效及具前瞻性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國家安全涉及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以及整體人民福祉。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理所當然,所有國家均視維護國家安全為重中之重的頭等大事。正因如此,每個國家都必然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而往往相關的法律不只一部。正如在諮詢文件附件二的列表羅列的例子可以看到: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四部,加拿大最少有九部,新西蘭最少有兩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六部。 這些法律具有以下共通點。一是會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二是不斷修改及增加,延伸至傳統安全例如政治及軍事安全以外其他領域,以及時應對新形式或新類型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確保能快速有效處理突發的國家安全的情況。簡而言之,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必須有效及具有前瞻性。參考和借鑑其他國家地區經驗固然重要,但歸根究底,香港必須按我們獨特實際情況,制定一部最符合和滿足香港需要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二)必須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 國家安全本身屬於中央事權。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按照《基本法》第23條,中央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基本法》第23條用的字眼是「應自行立法」,故此,這不單是授權,更是香港的憲制責任。然而,雖然香港已回歸祖國超過26年,尚未完成履行上述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只是就《基本法》第23條中提及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中的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作出規定,而未有觸及餘下五類。 事實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28決定》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已經清晰無誤地重申及要求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 (三)必須同時全面準確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要求 正如《基本法》序言指出,根據國家《憲法》制定的《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全面準確履行及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全國人大《5.28決定》的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的第三條重申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5.28決定》第四條進一步訂明,香港特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香港國安法》第七條則要求特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按照《香港國安法》第62條,《香港國安法》相對於本地法律具有凌駕性,意味着《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必須與《香港國安法》一致。 基於以上原因,《基本法》第23條立法需要同時全面落實《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並做到與《香港國安法》銜接、兼容和互補,形成一個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除了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外,也需要提供機制和優化程序,包括完善執法權力及完善訴訟程序。 (四)必須按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標準保障人權自由及堅持法治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我必須強調,香港根據《基本法》採用上述國際公約定下的國際標準保障基本人權自由。特區政府立法時,必定依照這些國際標準保障人權自由。 然而,不能忽略根據上述的國際標準,大部分權利和自由,例如言論、遊行、集會自由都並非絕對,而是可以為保障國家安全而受到必要的限制。再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條,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都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和第12條,這兩條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說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亦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治的其中一項原則是法律需要合理地明確及清楚。故此,立法建議會清晰界定罪行元素,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會考慮訂明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條款。大家會看到諮詢文件中建議的罪行,按照一般刑事法原則,除了需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大家無須擔憂會不小心或不經意誤墮法網。立法建議不會影響一般正常生活、商貿等各式各樣合法活動,以及與其他國家地區的交流。 大家亦應緊記《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香港人權法案》都保障面對刑事指控的人有權接受司法機關公平審訊。《香港國安法》第五條特別重申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將來如果律政司就新訂立的罪行提出檢控,法院也必然會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律和證據,行使獨立的審判權。只有在控方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院方可把他定罪。 以上是我希望強調諮詢文件內立法建議背後的基本法律原則。我現在邀請保安局局長簡介諮詢文件實際立法內容,稍後我和局長以及各位同事都樂意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和解答問題。多謝主席。
30/01/2024
政府今日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也是為了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政府會全力做好解說工作。 陳茂波傍晚會見傳媒時表示,2019年下半年的黑暴亂象嚴重打擊經濟和民生,讓大眾體會到安全與穩定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關鍵前提和核心條件。 陳茂波指出,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他全力支持《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他會與金融、工商界組織及代表溝通並收集意見,讓眾人更全面和充分了解立法内容及其作用。
30/01/2024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向立法會簡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重點講解關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章節。他表示,當局認為有需要明確定義國家秘密,也會就應否設立免責辯護聽取公眾意見。 他又強調,特區政府在第23條立法工作中適當地借鑑其他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影響市民和商界日常與外國的交流,奉公守法的市民不用擔心誤墮法網。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月30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的開場發言: 主席: 《基本法》第23條立法除了是憲制責任外,亦確實有實際需要。香港曾經歷國家安全受嚴重威脅、尤其是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所帶來難以忍受的慘痛經歷,其間香港特區發生嚴重暴力事件,法紀和秩序惡化,暴徒打着「港獨」、「革命」的旗號作惡,經常發生大規模暴亂、縱火、襲擊與示威者意見不一的人以及商戶;後果是社會難以承受的,大家應該歷歷在目。 國際形勢千變萬化,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其實每日都存在,一些敵對勢力仍然虎視眈眈,例如外國情報機關相繼公開表示要積極增加資源針對中國;國家亦不斷揭露相關國家和組織的惡行。 我們每日都面對各種國家安全風險,所以我們必須立法,應對持續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 因此,作為立法的原則,我們有實際需要盡快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盡快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社會各界已有很強的共識,特區必須盡早完成立法工作,盡快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早一日完成立法,就少一日的國家安全風險。我們訂定約一個月的諮詢期時已作相應考慮和我們覺得是合適的。 此外,香港回歸26年多仍未履行這個憲制責任。我們必須盡快履行這個責任。 就此,特區政府已發出公眾諮詢文件,啟動立法的第一步。我們盡快將第23條立法這個多年來應做而未做的事情處理好,以便可以凝聚精力全面拼經濟、惠民生、謀發展。 我今早在記者會上,就諮詢文件的大體內容作了簡單的介紹。在接下來的時間,我在介紹立法建議時會較為着重幾個大家可能會有興趣更深入了解的課題。 我們的諮詢文件共有九章。 第一及二章闡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立法的必要性,並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這方面剛剛律政司司長已作解說。 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律;此外,我們亦建議按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該五章會涵蓋的罪行類別包括: 第三章:叛國及相關行為---我們的建議是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第II部及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的罪行納入新訂立的《條例》。完善的範圍包括將不合時宜的部分刪除及納入一些需要防範的叛國及相關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 第四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我們的建議是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將這些罪行納入《條例》。 完善的範圍包括調整煽惑離叛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涵蓋煽惑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闊到負責制訂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同時,我們亦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 第五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這個是一個大家較多關注的課題。 就保障國家秘密而言,我們認為有需要明確定義國家秘密,使公職人員、政府承辦商及市民大眾都能理解甚麼事項屬國家秘密。在界定何謂國家秘密時,應充分參考國家相關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 就此,我們建議就國家秘密作詳細定義,有關定義於諮詢文件第5.8段列出。只有有關資料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當然,我們要證明這些罪行時,亦要證明相關的意圖。其實這些洩露國家秘密的相關法例,在英國、美國或加拿大都有相關的法例,而我們的條例在第5.8段列得很清楚相關的事項,在很多外國的法例內其實沒有很清楚列出有甚麼領域,我們相對上清晰很多。 而考慮了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我們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及條文,令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受到保護,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包括在現有與非法披露相關罪行以外,新增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及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罪。 就與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我們留意到有意見認為在某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是否應有免責辯護。就這方面,我們想聽聽大家的意見。聽了大家的意見後,我們會作出一些詳細考量。 就間諜活動,我們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間諜的罪行,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我們亦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我們研究外國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和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律,並建議於《條例》中新增此類罪行。 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我們建議在現有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該等行為的風險及增加阻嚇力,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禁止境外干預方面,亦是大家關注的範疇之一。 我們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例如隱蔽、欺騙、恫嚇、暴力等方式,影響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等。建議罪行的目的是防範境外勢力不當地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 就規管組織方面,不少外國政府已設立關於境外影響力機構的登記制度。經審慎考慮後,我們決定不引入外國類似的登記制度。 我們認為現行《社團條例》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已廣為社會熟識和有效,因此我們會保留相關的條文。我們關注現行《社團條例》有關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只適用於社團,也不適用於該條例所表列的組織,例如合作社或《建築物條例》下成立的法團,或一些《華人廟宇條例》下成立的團體,有關情況未如理想,令有些人想危害國家安全時刻意用其他方法登記,以逃避《社團條例》的規管。 為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以危害國家安全,我們建議將《社團條例》相關規定涵蓋這些組織,只是擴闊有關規定的應用範圍,而沒有改變現行《社團條例》的相關規定。 諮詢文件第八章,建議就上述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當中充分考慮了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 諮詢文件第九章,提出了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例如在複雜的國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我邀請大家就此課題提出意見,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就我上述所介紹的建議,我想指出三點: 第一,特區政府是考慮了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而提出其建議。特區政府在此立法工作中適當地借鑑其他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但不會把外國的法律全盤照搬到香港特區的法制內。 第二,我們在制定有關罪行時,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罰則。控方亦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因此,奉公守法的市民不用擔心會誤墮法網。 第三,我們的立法不會影響市民和商界日常與外國的交流。香港是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密切的來往和聯繫,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保護。《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正常的對外交流有很大區別。 主席,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藉此諮詢,邀請香港市民就我們的立法建議表達意見。多謝主席。
29/01/2024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今日正式生效。 在民商事安排的新機制下,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對方就該安排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新機制讓當事人可免除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 條例旨在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民商事安排。兩地法院從今日開始在民商事安排涵蓋的案件中作出的判決都適用新機制。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民商事安排突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獨特優勢,香港是唯一一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訂立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民商事安排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規劃下發展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林定國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合辦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討會上致開幕辭。研討會講解民商事安排和條例,包括適用規則和具體程序,吸引約300人親身出席。 市民可瀏覽條例的專題網站或參閱條例的宣傳單張獲取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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